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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的通知 — 教財函〔2013〕55號

    發布時間:2016-09-13瀏覽次數:4341

    原文鏈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5/s7052/201306/t20130619_181256.html  

    教財函[2013]55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的通知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及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明確辦理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和流程,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更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并經財政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

    教育部

    201367

    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一、事業資產使用

      (一)辦理流程

    1.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后將審批文件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單位利用貨幣資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無賬面原值依據評估價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后將審批文件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3.單位短期出租、出借資產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事項,且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單位收到批復文件后,應將其復印件報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二)申報材料

         1.對外投資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單位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清單;

      (3)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根據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資產價值憑證超過規定保存年限已銷毀的,須提供單位說明材料,下同)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資產評估報告書等憑據的復印件;

      (5)單位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6)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7)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通知書;

      (8)單位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9)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擬合作方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10)其他材料。

    2.出租、出借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出租、出借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清單;

      (3)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資產評估報告書等憑據的復印件;

      (5)單位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6)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承租(借)方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資產使用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不因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而轉移自身的法律責任。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教育部財務司國有資產處置、使用、評估備案等審核意見》(以下簡稱《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單位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資產使用事項所提供的材料中,正式申請文件需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的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核、財政部審批的材料一式二份。單位所提供材料的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3.單位辦理國有資產使用涉及“三重一大” 事項,應按《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文件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并做出決定。

    4.單位應依照《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101日前修訂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并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5.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認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6.單位對外投資收益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事業資產處置

      (一)辦理流程

    1. 單位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5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后將審批文件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單位處置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事項,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批后將審批文件及相關材料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3.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單位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材料

    1.報廢、報損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報廢、報損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國有資產報廢、報損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

      (5)單位貴重儀器設備報廢須提供5名以上專家的鑒定意見書;

      (6)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8)其他材料。

    2.出售、出讓、轉讓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出售、出讓、轉讓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5)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6)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7)其他材料。

    3.無償調撥(劃轉)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無償調撥(劃轉)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無償調撥(劃轉)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5)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6)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7)其他材料。

    4.對外捐贈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對外捐贈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捐贈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捐贈報告,內容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5)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6)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

      (7)其他材料。

    5.資產置換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資產置換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置換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5)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6)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7)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8)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9)其他材料。

    6.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單位同意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單位按規定權限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審核)的事項,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4)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5)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6)已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須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不因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而轉移自身的法律責任。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單位轉讓或無償劃轉直接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按事業資產處置限額審批,并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3.單位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審批或審核的資產處置事項材料中,《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式五份(原件)。此外,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的正式申請文件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批的材料一式一份;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核、財政部審批的材料一式二份。單位所提供材料的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4.單位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涉及“三重一大” 事項,應按《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文件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并做出決定。

    5. 單位應依照《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101日前修訂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并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6.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事業資產清查與核實

      (一)資產清查

    1.辦理流程

      根據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有關規定,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申請,經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同意后實施,教育部(財務司)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其中,根據國家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有關規定執行。

    2.申報材料

      單位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應提交如下材料:

      (1)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的正式申請文件,包括資產清查的原因、范圍以及工作基準日等內容;

      (2)單位同意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3)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標、辦事機構基本情況、工作組織方式、工作內容、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紀律等;

    4)其他材料。

      單位申請資產清查結果確認,應提交如下材料:

      (1)單位確認資產清查結果的正式申請文件;

      (2)單位同意資產清查結果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3)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包括資產清查的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4)數據報表,按規定格式和軟件填報的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材料;

      (5)證明材料,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憑證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6)審計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7)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資產清查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①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②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③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④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⑤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⑥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3)單位資產清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①單位清理。單位根據國家清查政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對資產清查中清理出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產掛賬,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并編制報表和撰寫工作報告。

      ②專項審計。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審計準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③上報結果。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經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確認。

      (二)資產核實

      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認定確認,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辦理流程

      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按規定權限審批后,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1)單位單項固定資產損失低于50萬元的,根據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經單位批準后核銷,并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單項固定資產損失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低于20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教育部(財務司)批準后核銷,并報財政部備案;單項固定資產損失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核銷。

      (2)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類資產損失,分類損失低于5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教育部(財務司)批準后核銷,并報財政部備案;分類損失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報財政部批準后核銷。

    2.申報材料

      (1)單位申請資產核實的正式申請文件;

      (2)單位同意資產核實事項的會議(如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決議;

      (3)單位資產核實工作報告;

      (4)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5)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資產核實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四、事業資產評估及備案

      (一)辦理流程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規定,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

    2.單位對評估報告進行初審,并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二)申報材料

    1.單位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的正式申請文件,包括單位基本情況、開展資產評估工作的原因、資產評估基準日、資產評估委托方、中介機構、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3.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4.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等);

    5.評估基準日報表及評估基準日上一年度決算報告;

    6.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資產評估備案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五、事業單位產權登記

      單位產權登記應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242)等有關規定執行。

      (一)占有產權登記

      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新設立和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單位。

    1.辦理流程

      新設立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設立后60日內,經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1)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文件;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一式三份)

      (3)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4)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5)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6)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材料;

      (7)涉及對外投資的,應當提供對外投資的批復文件;

      (8)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核準或備案文件;

      (9)其他材料。

      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單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0)財政部批復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1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3)其他材料。

      (二)變動產權登記

      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分類、人員編制數、主管部門、管理級次、預算級次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金額一次或累計變動超過國有資產總額20%(含)的行為事項。

    1.辦理流程

      單位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變動之日起60日內,經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向財政部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1)單位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文件;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一式三份)

      (3)單位會議決議文件,教育部、財政部等審批機關批準變動的批復文件;

      (4)《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

      (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6)財政部批復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7)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8)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9)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產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材料;

      (10)涉及資產處置的,應當提交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

      (11)涉及對外投資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12)其他材料。

      (三)注銷產權登記

      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銷或改制等原因被整體清算、注銷和劃轉的單位。

    1.辦理流程

      單位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整體清算、注銷和劃轉等行為之日起60日內,經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1)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文件;

      (2)單位會議決議文件,教育部、財政部等審批機關批準注銷的批復;

      (3)清算報告;

      (4)資產清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5)屬于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的合同協議或經相關部門批復的轉制方案;

      (6)財政部批復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7)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8)《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9)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

      (10)其他材料。

      (四)年度檢查

    1.辦理流程

      單位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單位應當于年度財務報告批復后1個月內,經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

    2.申報材料

      (1)單位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正式申請文件;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

      (3)《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

      (4)經批復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5)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審批文件;

      (6)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

    1.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產權登記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單位申請產權登記,申報材料中除產權登記表外均一式兩份。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單位依法被注銷時,應當先補辦占有產權登記,再按照本規程的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3.單位辦理變動、注銷產權登記或年度檢查,單位改制,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等財政審批手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出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如未按照規定出具《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一律不予受理。

    4.單位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楚、發生產權糾紛或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暫緩辦理產權登記,并在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資產被司法機關解凍后,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單位所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單位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包括企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決定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企業辦理國有資產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應按《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文件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并做出決定。

      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單位或者董事會制訂,由董事會制訂的報單位審核批準。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企業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1)辦理流程

      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決定。

      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所出資的各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資企業決定。

      企業發行債券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規范校辦企業管理體制試點問題的通知》(國辦函〔2001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設立北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和清華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復函》(國辦函〔200330號)有關規定,北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和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分別由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決定。

      (2)申報材料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①單位關于企業辦理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包括標的企業情況簡介,可行性研究、方案摘要,本單位內部決策程序及結論等內容;

      ②辦理事項的決策文件,包括單位決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③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具體方案;

      ④出資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章程;

      ⑤出資人貨幣資金來源證明;

      ⑥企業審計報告;

      ⑦新公司章程草案;

      ⑧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⑨以非貨幣資金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應提供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的非貨幣資產評估報告;

      ⑩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其他材料。

      分配利潤

      ①單位關于企業辦理分配利潤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辦理事項的決策文件,包括單位決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④企業章程復印件;

      ⑤分配利潤方案;

      ⑥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⑦其他材料。

      解散、申請破產

      ①單位關于企業解散、申請破產的正式申請文件,包括擬解散、申請破產的企業情況簡介,企業解散、申請破產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摘要,本單位決策程序及結論,資產、債務及人員安置情況摘要等;

      ②企業解散、申請破產的決策文件,包括單位決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③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具體方案;

      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解散、申請破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章程復印件;

      ⑤企業清算報告;

      ⑥企業人員安置方案、職工工資的支付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⑦企業資產、債務處置方案;

      ⑧其他材料。

    2.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辦理流程

      單位出資的各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單位或企業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單位或企業。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企業發行債券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3)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4)單位應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在20131231日前制定本單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查。

      (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上市等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辦理流程

      單位出資的各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上市等重大事項的,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辦理流程

      單位出資的各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上市等重大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單位或企業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單位或企業。

      (三)清產核資

      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等文件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和清產核資結果確認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1.辦理流程

      (1)企業通過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立項申請,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立項批復同意后,企業制定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3)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工作,并對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對有關損益提出鑒證證明;

      (4)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5)企業根據財政部批復的清產核資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調賬。

    2.申報材料

      (1)清產核資立項申請

      ①單位關于企業辦理清產核資立項正式申請文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原因、清產核資基準日、清產核資工作范圍、清產核資工作組織方式及時間安排、清產核資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②企業制定的擬實施的清產核資方案;

      ③中介機構的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章程復印件;

      ⑥開展清產核資理由的相關文件或材料;

      ⑦其他材料。

      (2)清產核資結果確認

      ①單位關于企業確認清產核資結果正式申請文件;

      ②清產核資立項批復復印件;

      ③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企業清產核資的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對清產核資暴露出來的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等;

      ④企業清產核資報表,包括合并清產核資報表及清產核資范圍內各企業單戶報表;

      ⑤法定機構出具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

      ⑥企業各項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的原始憑證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如材料較多應單獨匯編成冊,編注頁碼,列出目錄;

      ⑦清產核資結果企業內部公示情況;

      ⑧清產核資電子數據(清產核資管理軟件導出的jio文件和Excel表格文件,財政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⑨其他材料。

      清產核資結果經財政部批復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企業清產核資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進行清產核資:

      ①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②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3)單位應自立項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清產核資各項主體工作,并上報清產核資結果。

      (四)資產評估

    1.辦理流程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802號)等文件規定。企業資產評估事項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2.申報材料

      (1)單位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備案的函,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開展資產評估工作的原因、資產評估基準日、資產評估委托方、中介機構、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或《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3)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4)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等);

      (5)評估基準日及評估基準日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6)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企業資產評估備案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對于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備案。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①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③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④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⑤產權轉讓;

      ⑥資產轉讓、置換;

      ⑦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⑧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⑨資產涉訟;

      ⑩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3)依照產權關系,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應逐級審核,單位審核后應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教育部(財務司)提出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4)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針對不同情況,資產評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況處理: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的出資人委托。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托。


      (五)產權登記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242號)、《關于中央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啟用新〈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通知》(財辦教〔201239號)等文件規定,企業產權登記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登記。

    1.占有產權登記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新設立企業和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辦理流程

      新設立企業應當于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前60日內,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補辦占有產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企業設立和自企業設立至補辦占有產權登記時發生的歷次產權變動的文件、證件及有關材料。

      (2)申報材料

      新設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單位辦理企業占有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占有登記)》(一式四份);

      ③出資人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投資協議書;單位直接投資設立企業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財政部、教育部或單位批準的對外投資批復文件;

      ④本企業章程;

      ⑤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企業產權登記證》復印件;由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⑥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⑦本企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⑧其他材料。

      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除上述第①款至第⑥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⑨本企業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⑩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憑證;

      ?補辦時發生的歷次產權變動,應根據變動產權登記申報材料提供;

      ?其他材料。

    2.變動產權登記

      企業發生企業名稱、企業級次、企業組織形式改變,企業分立、合并或者經營形式改變,企業國有資本額、比例增減變動以及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變動事項的,應當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1)辦理流程

      企業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應當于審批機關核準變動登記后,或自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做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①單位辦理企業變動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變動登記)》(一式四份);

      ③出資人母公司或上級單位的批準文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單位追加投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財政部、教育部或單位批準的對外投資批復文件;

      ④修改后的本企業章程;

      ⑤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企業產權登記證》復印件;由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⑥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本企業的《企業產權登記證》副本;

      ⑦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憑證;

      ⑧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⑨企業合并、分立、轉讓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說明及相關文件;

      ⑩其他材料。

    3.注銷產權登記

      企業發生解散、依法撤銷,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依法宣告破產事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1)辦理流程

      企業發生解散、依法撤銷,轉讓全部國有產權(股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或財政部、教育部、單位或母公司批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內;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2)申報材料

      ①單位辦理企業注銷產權登記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注銷登記)》(一式四份);

      ③出資人母公司或單位批準的文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財政部、教育部、單位的批復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

      ④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⑤本企業的財產清查、清算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文件;

      ⑥屬于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議或方案,以及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情況的相關證明文件;

      ⑦本企業的《企業產權登記證》正本、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⑧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憑證;

      ⑨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說明及有關文件;企業的資產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批復文件;企業改制、破產或撤銷的職工安置情況;

      ⑩其他材料。

    4.年度檢查

      (1)辦理流程

      企業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企業應當于每個公歷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在辦理工商年檢登記之前,經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

      (2)申報材料

      ①單位關于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正式申請文件;

      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年度檢查)》;

      ③《企業產權登記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

      ⑤其他材料。

    5.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產權登記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對于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報財政部辦理。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企業凡是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都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未及時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應當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3)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②企業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③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等發生產權變動,是否及時辦理相應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

      ④企業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⑤企業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情況;

      ⑥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等涉及國有產權分立、合并、改制上市等重大情況;

      ⑦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4)申報材料除產權登記表外,其余材料均為一式兩份。

      (六)企業改制

      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企業改制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1.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1)辦理流程

      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決定。

      單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所出資的各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資企業決定。

      (2)申報材料

      ①單位關于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制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企業決策文件;

      ③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企業改制方案;

      ④法律意見書;

      ⑤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⑥企業章程;

      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⑧其他材料。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辦理流程

      單位出資的各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單位或企業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單位或企業。

    3.工作要求

      (1)企業改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①被改制企業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方案應載明改制后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②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清產核資、評估備案、產權登記等事項按照本規程執行。

      (2)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等文件執行。

      (3)企業實施改制,應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的股權。管理層成員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定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參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的重大事項。

      (七)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1.辦理流程

      (1)企業(不含上市公司)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財管字〔1999301號)、《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等相關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決定后經單位抄報教育部(財務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企業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根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號)規定,企業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1)企業(不含上市公司)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抄報教育部(財務司),應提交單位同意無償劃轉的批復、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有關無償劃轉的決議和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協議;

      (2)企業(不含上市公司)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核,應提交如下材料:

      ①單位辦理無償劃轉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單位同意無償劃轉的批復;

      ③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有關無償劃轉的決議;

      ④劃轉雙方及被劃轉企業的產權登記證;

      ⑤無償劃轉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⑥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協議;

      ⑦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或財政部清產核資結果批復文件;

      ⑧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⑨被劃轉企業職代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⑩其他材料。

      (3)企業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報批材料依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相關規定執行。

    3.工作要求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無償劃轉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八)國有產權協議轉讓

    1.辦理流程

      (1)企業(不含上市公司)國有產權協議轉讓

      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011號)等規定,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的境內企業協議轉讓,由企業決定后經單位抄報教育部(財務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協議轉讓行為,應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企業協議轉讓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應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規定,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1)企業(不含上市公司)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由單位抄報教育部(財務司),應提交單位同意協議轉讓的批復、股東會、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有關協議轉讓的決議和劃轉雙方簽訂的協議轉讓合同;

      (2)企業(不含上市公司)國有產權協議轉讓報教育部(財務司)審核應提交如下材料:

      ①單位關于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同意協議轉讓經濟行為文件、協議轉讓合同;

      ③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④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⑤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⑦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⑧其他材料。

      (3)企業協議轉讓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報批材料依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執行。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企業產權協議轉讓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企業中全資或絕對控股企業。企業之間協議轉讓導致失去控股權的,轉讓標的企業應先進行改制,完成改制后辦理轉讓手續。

      (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結構調整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資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采取直接協議轉讓的,單位要進行認真審核和監控。

      (九)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1.辦理流程

      根據《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等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①單位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單位及國有股股東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③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重組方案、國有股權管理方案;

      ④各發起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及主發起人前三年財務報表;

      ⑤發起人協議、資產重組協議;

      ⑥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

      ⑦關于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

      ⑧公司章程;

      ⑨其他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①單位關于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上市公司基本概況和董事會提出的配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

      ③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數及其持股比例;

      ④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審核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政府對有關投資方面的批準文件;

      ⑤以實物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該資產的概況、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合規性審核文件;

      ⑥其他材料。

      (3)轉讓或劃轉股權

      ①單位關于轉讓或劃轉國有股權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單位及國有股股東關于股權轉讓或劃轉的批準文件;

      ③國有股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轉讓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報告;

      ④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股權轉讓協議;

      ⑤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和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情況及以前年度國有股權發生變化情況;

      ⑥受讓方或劃入方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及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

      ⑦受讓方與公司、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情況;

      ⑧受讓方在報財政部審批受讓國有股權前9個月內與轉讓方及公司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事項的材料;

      ⑨受讓方對公司的考察報告及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進行重組的計劃(適用于控股權發生變更的轉讓情形);

      ⑩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其他材料。

      (4)上市公司回購國有股

      ①單位關于國有股回購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單位及國有股股東關于同意回購的文件;

      ③上市公司關于國有股回購方案;

      ④公司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⑤回購協議書草案及國有股股東減持收入使用計劃;

      ⑥公司對債權人妥善安排的協調方案;

      ⑦公司章程;

      ⑧其他材料。

      (5)國有股擔保

      ①單位關于國有股質押擔保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可行性報告;

      ③擔保的有關協議;

      ④國有股權登記證明;

      ⑤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⑥資金使用項目情況及還款計劃;

      ⑦關于股權擔保的法律意見書;

      ⑧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十)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

    1.辦理流程

      根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等有關規定,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事項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1)單位關于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的正式申請文件;

      (2)國有股東關于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的申請文件;

      (3)財政部同意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批復文件;

      (4)上市公司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的轉持方案;

      (5)國有股東對國有股轉持的承諾書;

      (6)本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表)、營業執照復印件;

      (7)國有股東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表)、營業執照復印件;

      (8)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股東大會決議;

      (10)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根據《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和《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審核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4號)等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直接向財政部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十一)股權激勵

    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1)辦理流程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等文件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事項在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當將上市公司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報單位審核,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①單位關于辦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事項的正式申請文件;

      ②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③股權激勵計劃考核辦法;

      ④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授予管理辦法;

      ⑤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

      ⑥獨立董事關于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獨立意見;

      ⑦監事會關于對激勵對象名單核實情況的說明;

      ⑧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薪酬及效益收入管理制度;

      ⑨基于崗位標準月薪的薪酬體系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名單;

      ⑩績效考核評價制度;

      ?公司的發展戰略及實施規劃;

      ?法律意見書;

      ?其他材料。

    2.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高校企業股權激勵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高校企業股權激勵事項依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號)、《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財企〔2011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1)辦理流程

      ①企業制定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由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以下統稱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負責擬定激勵方案。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擬定激勵方案時,應通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

      ②單位對獎勵事項作出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應當將激勵方案在本企業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并將結果報送單位,由單位集體研究做出決定。

      ③激勵方案涉及審計和資產評估備案工作。激勵方案所涉及的財務數據,應由主要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激勵方案中涉及的資產評估工作應由主要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④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提交實施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申報材料。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報送實施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聽取職工意見情況及有關材料。教育部(財務司)自受理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方案發文批復。

      ⑤單位所出資企業就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方案、相關批準文件、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以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材料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同時抄送首都創新資源平臺。

      (2)申報材料

      ①單位關于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的請示;

      ②單位及企業關于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的決策文件;

      ③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具體方案(應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對激勵方案進行充分論證分析);

      ④涉及股權和分紅激勵企業的營業執照、章程復印件;

      ⑤股權和分紅激勵涉及人員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⑥涉及股權和分紅激勵企業近3年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備案表等復印件;

      ⑦本次股權和分紅激勵的法律意見書;

      ⑧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國有控股股東應將上市公司按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分期股權激勵方案,事前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2)國有控股股東在下列情況下應按本規程規定重新履行申報審核程序:

      ①上市公司終止股權激勵計劃并實施新計劃或變更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

      ②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激勵對象范圍、授予數量等股權激勵計劃主要內容的。

      (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上市公司簡要情況,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況;

      ②股權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及其相關說明;

      ③選擇的期權定價模型及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場價值的測算、限制性股票的預期收益率等情況的說明;

      ④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評議制度及發展戰略和實施計劃的說明等。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應當包括崗位職責核定、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和標準、年度及任期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評價程序以及根據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對高管人員股權的授予和行權的相關規定。

      (十二)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

    1.辦理流程

      根據《擔保法》《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等文件規定,企業質押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履行備案手續。

    2.申報材料

      (1)單位關于企業質押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的正式申請文件;

      (2)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證明文件;

      (3)質押的可行性報告及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4)質押協議副本;

      (5)資金使用及還款計劃;

      (6)關于國有股質押的法律意見書;

      (7)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股權質押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對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報財政部辦理;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十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1.辦理流程

      根據《證券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5號)等有關規定,企業作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1)單位關于所出資企業依法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正式申請文件;

      (2)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正式申請文件;

      (3)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方案及內部決議;

      (4)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的具體方案及債務風險的應對預案;

      (5)國有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對其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

      (6)國有股東為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設定擔保的股票質押備案表;

      (7)國有股東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及產權登記文件;

      (8)國有股東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9)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10)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對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報財政部辦理;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十四)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開方式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以及發行(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1.辦理流程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5號)等有關規定,企業作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1)單位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法發行證券的正式申請文件;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擬發行證券情況的正式申請文件;

      (3)上市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發行證券的決議;

      (4)上市公司擬發行證券的方案;

      (5)國有控股股東基本情況、認購股份情況及其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6)國有控股股東關于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對其控股地位影響的分析;

      (7)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8)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及本次募集資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9)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風險評估論證情況、償本付息的具體方案及發生債務風險的應對預案;

      (10)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1)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對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報財政部辦理;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十五)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1.辦理流程

      根據《證券法》《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4號)等有關規定,企業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企業就本次資產重組事項進行內部決策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請股票停牌。同時,將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預審核。

      (2)企業本次重組事項需有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財政部出具預審核意見后,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

      (3)企業作為國有股東或潛在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企業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于30個工作日,將相關方案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1)關于本次資產重組的正式申請文件;

      (2)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所涉及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及未來發展的影響;

      (3)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4)本次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作價依據;

      (5)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6)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8)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單位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對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審核意見》反饋單位,單位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報財政部辦理;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單位,并責令整改。

      (2)企業作為國有股東,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可行性報告應認真分析本次重組對企業、上市公司及資本市場的影響。如涉及國有股東人員安置、土地使用權處置、債權債務處理等相關問題國有股東應當制定解決方案。

      (3)國有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購買或置換資產不涉及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七、出版社改制

      出版社改制按照《財政部 中宣部 新聞出版總署關于中央出版單位轉制和改制中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財教〔2008256號)、《財政部關于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教〔20091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出版社改制,除執行本規程中有關規定外,涉及資本結構變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許可事項,須報出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教育科學出版社按單位所辦企業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按本規程執行。

      八、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國有資產管理

      (一)清產核資

    1.辦理流程

      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關于印發中央文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表的通知》(財文資〔20126號)等文件規定,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媒集團)及各級子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和清產核資結果確認由單位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2.申報材料

      按照本規程企業清產核資的申報材料及《關于印發中央文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表的通知》(財文資〔2012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評估備案

    1.辦理流程

      根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5號)等文件規定,傳媒集團及其各級子公司由國務院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傳媒集團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核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其中傳媒集團及其子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集團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集團子企業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集團負責備案。涉及擬上市項目的資產評估由傳媒集團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2.申報材料

      按照《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產權登記

    1.辦理流程

      根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6號)等有關規定,傳媒集團及各級子企業產權登記由傳媒集團審核后報教育部(財務司),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登記。

    2.申報材料

      按照《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6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1.傳媒集團向教育部(財務司)申報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不因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而轉移自身的法律責任。傳媒集團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財務司)將《教育部財務司國有資產處置、使用、評估備案等審核意見》(以下簡稱《審核意見》)反饋傳媒集團,傳媒集團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材料,教育部(財務司)審核合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事項,教育部(財務司)將所有材料退回傳媒集團,并責令整改。

    2.傳媒集團及各級子企業有除上述特別規定事項之外,涉及本規程所列其他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的,依照本規程規定執行。

      九、本規程未盡事項,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規定,依照新規定辦理。

      十、本規程由教育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附件: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事項辦理流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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